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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条 初中入学办法:
  (一)学生小学毕业时,毕业学校负责组织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如实填写《南宁市初中新生入学报名登记表》,经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签章 ,并提供家庭住址的有效证件,经学生小学毕业时所在学校审核无误后交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学生家庭住址就近分配入学。并将入学通知书于开学前15天发给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组织适龄少年的入学工作。
  (二)符合条 件在我市学校入学、但在外地借读的小学毕业生,要求回本市就读初中的,于当年的六月份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户口簿、家庭住址的有效证件及借读所在地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注明是否当年小学毕业),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家庭住址就近安排入学。
  第十一条 凡需要到外地借读的本市适龄儿童少年,应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户口簿到家庭住址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到外地借读的证明,方可到外地申请借读。
  第十二条 随父母工作调动进入我市的学生入学,按第七条 和第八条 的规定办理。户口还未迁入我市有关县(区)的学生,按借读生处理。
  第十三条 全日制公办小学、初中或九年制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个别有特殊困难确需跨地段借读的学生,必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提出录取意见,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跨地段借读。
  第十四条 学生户口未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单独迁入我市,属于《南宁市外来投资兴办实业、经商、购买商品房、受聘人员申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暂行办法》(南府发[1999]56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3]44号)规定之列的,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户口迁移的资质证明材料,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七条 和第八条 办理。否则,学生须回父母户口所在地就读。如确有特殊困难需要在我市就读的,可提出申请,在附近学校班额许可的情况下,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作借读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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