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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办法》的通知
(2003年6月4日 南府办[2003]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县、区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办、企事业单位办及接受政府安排学生入学的民办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制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是指对残疾儿童实施教育的学校,包括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和弱智儿童辅读学校。
  第三条 小学适龄儿童起止年龄为六至十一周岁,初中适龄少年起止年龄为十二至十四周岁。执行七周岁入学的县,小学、初中适龄儿童少年起止年龄依次递增一周岁。
  第四条 凡于当年八月三十一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应入学接受小学义务教育。条 件不具备的县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适当延缓。小学毕业的初中适龄少年,应入学接受初中义务教育。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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