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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道路景观建设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道路景观建设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3年2月2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城市道路景观建设标准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1月19日市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城市道路景观建设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道路景观建设标准,控制投资规模,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本着美观、经济、实用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市道路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道路沿线小广场和附属配套设施。
  第三条 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城市道路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根据所划分的道路等级,满足道路的交通、排水、照明、管线埋设、绿化等基本功能要求。
  第五条 城市道路建设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前提下,按照道路性质、道路等级、功能及景观要求等,划分为四个景观建设等级(见表1)。
  第六条 城市道路景观设计应依照城市道路景观建设标准,(见表2)在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对设计内容、材料、造价等方面进行控制,并作为对城市道路投资审核的依据。
  第七条 城市道路景观各项建设投资原则上应控制在相应道路等级的造价控制范围内。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超出,对于l级道路,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ii级以下(含ⅱ级)道路,应由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第八条 城市道路景观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在选材、采购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标准实施,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实用性强、生产成本及运输成本低的材料。
  第九条 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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