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其采购预算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采购事宜。
六、市财政局要加强对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指导和监督,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对当年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原则上不安排政府采购支出;其他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有关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而进行采购和应当纳入集中采购而没有进行集中采购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七、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目录制定的限额标准制定本地的限额标准,但最高限额不得高于本目录制定的限额标准。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2、
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略)
3、《南宁市政府采购申请表》(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一)一般设备
1.电器设备:①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②单价达2000元或单价低于2000元,但批量或当年累计采购金额达1万以上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
2.办公自动化设备:①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碎纸机、视频展示台;②单价达1000元或单价低于1000元,但批量或当年累计采购金额达1万元以上的电话机、摄影、摄像器材;
3.家具:单价达2000元或单价低于2000元,但批量或当年累计采购金额达1万元以上的办公和其他家具。
(二)办公消耗用品
批量或当年累计采购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办公消耗用品
(三)物资
单项达10万元或单项低于10万元,但当年累计采购金额达20万元以上的救灾、防汛、抗旱、农用和储备物资、燃料
(四)专用材料
单项(批量)或当年累计采购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工具和仪器、制服及劳保用品、图书资料、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兽医用品、胶片胶卷、录音录像带、应用软件
(五)专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