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宁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2003年2月2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02]66号)的有关规定,现公布我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并提出有关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南宁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附件一)执行。
二、本市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以及属于政府所有的其他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遵循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
三、对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必须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必须细化到具体的分类项目,采购人应严格按
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附件二)编制详细的政府采购预算及采购时间表,填写《南宁市政府采购申请表》(附件三),送市财政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政府采购预算报审时必须预留必要的资金审核时间、采购时间和供货时间,实行招标采购的,原则上不得少于45天。
四、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实行集中采购。已实行部门预算的,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计划,按计划实施集中采购;未实行部门预算的,采购人应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编报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批后,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编制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计划,按计划实施集中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