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除认真执行上述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针对南宁市防治“非典”的实际情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部分行业实行以下措施:
1、对我市实行“双定”征收或“定率”征收的从事交通运输、美容美发、网吧、电子游戏的个体户,其定额(定率)调减50%。
2、对按照南宁市政府规定在“非典”疫情期间停止营业的经营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网吧、电子游戏室、影院、剧场、桑拿、洗浴、茶座、酒水吧的个体户,在政府规定的停业期间无营业额发生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按纳税人申报停业处理。
对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规定在“非典”疫情期间停止营业的娱乐行业的个体户,在政府规定的停业期间无营业额发生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依照上款执行。对其在恢复营业后至9月30日期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其负担率调减50%。
对我市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在“非典”时期受影响暂时停止生产、经营的,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按纳税人申报停业处理。
3、对纳税^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以及注销税务登记事宜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受理。同时,免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
(一)暂时退还旅行社部分质量保证金和边境游经营保证金。暂时退还旅行社部分质量保证金和边境游经营保证金的标准为:只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退还40万元质量保证金,同时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退还100万元质量保证金,国内旅行社退还6万元质量保证金,退还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期限从2003年6月30日始至2004年12月31日止。经营边境游的国际旅行社退还边境游经营保证金6万元。国内旅行社退还20万元质量保证金,边境游经营保证金退还部分以后不用补交。我市退还旅行社部分质量保证金和边境游经营保证金的工作从2003年6月2日开始至2003年6月30日止。
(二)调整部分旅游宾馆饭店用水、用电价格
1、调整范围:凡旅游主管部门授牌的星级饭店的用水、用电价格。均在此次调整之列。
2、调整时限:从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的用水用电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