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水路客运行业,全额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和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原征收标准50%征收。
(六)对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全额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和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按原征收标准90%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按原征收标准80%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原征收标准50%征收。在上述减免收费项目中,如在本文下发前已全额征收5~9月份各项规费的,应予退还或在2003年内作抵费处理。
三、税收
(一)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部分行业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措施:
1、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对饮食业、旅店业、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其中出租汽车公司减征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份儿钱)。
凡饮食业、旅店业、出租汽车行业实行“双定”(即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执行上述减半征收政策,对其原核定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按应征收税额减半征收。
3、对出租汽车司机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以及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接受的用于防治“非典”的捐赠,专项用于防冶“非典”,不得挪作他用。此项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
(三)根据地方政府规定,凡在医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隔离区内工作的医务人员和直接接触传染性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200元;在定点及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烧门诊接诊的医护工作者、疾病预防部门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疫点区参加处理、消毒、流行病调查等工作的防疫工作者,以及深入疫点医院的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50元。对按照上述标准取得的特殊性工作补助自2003年4月1日起免征个人所得税,在疫情解除后终止执行。
(四)为防止非典型肺炎的扩散,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人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此项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