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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受“非典”影响部分行业实行减免税费政策的通知

  1、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农网还贷资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含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水路客运附加费、价格调节基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中央和地方收入实行全部免收。
  2、对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向个体工商户征收部分)属于中央的收入实行全免,属于地方的收入实行减半征收。
  3、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建设基金--向旅客征收),根据“非典”疫情和客运车辆营运路线,分别实行减征20%一60%。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下列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对餐饮、旅店、旅游业和集贸市场全额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和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按原征收标准90%征收;集贸市场内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原征收标准90%征收。集贸市场外上述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原征收标准80%收取;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按原征收标准60%征收;环境监测服务费、占道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收取,下同)按原征收标准50%征收;上述行业自用的机动车辆(不包括摩托车)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和公路养路费按原征收标准80%征收;旅店、旅游业的旅游客车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和公路养路费按原征收标准50%征收。
  (二)对娱乐业,全额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和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按原征收标准90%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原征收标准70%征收(政府要求停业的免征);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按原征收标准60%征收;环境监测服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原征收标准50%征收;机动车辆(不包括摩托车)公路运输管理费和公路养路费按原征收标准80%征收。
  (三)对航空公司。全额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和排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原征收标准50%征收。
  (四)对公路客运行业,全额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和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按原征收标准90%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原征收标准50%征收;经批准报停的客运车辆在报停期间停征公路运输管理费和公路养路费。跨重点疫区(指国家公布的当月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疫区)运营的客运车辆(凭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证、线路牌等有关证明),其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按原征收标准40%征收。其他客运车辆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按原征收标准8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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