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总工会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
单位工会经费财政统一划拨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财社[2005]262号)
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省级各产业工会,省总各直属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发[2003]25号)精神,我们拟定了《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财政统一划拨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会
经费财政统一划拨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省委《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对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工作领导的通知》(青发[2004]19号)、《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关于严格按照<工会法>的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青总发[2001]42号)精神,确保工会经费及时、足额拨缴,保证各级工会更加有效地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划拨范围
省财政厅安排预算拨款的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二、工会经费划拨方式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2%提取并已按规定列人各单位部门预算的工会经费,由省财政直接划拨到省总工会工会经费专户。
l、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全额拨款的,工会经费全额划拨;
2、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实行差额拨款的,工会经费按财政补贴比例划拨。对不按时缴纳其余部分的,由工会催缴,催缴无果的,省财政按实际应缴数划拨;
3、在财政拨款之外的人员应缴工会经费的拨缴,仍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l号令公布的《关于
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的有关规定,由各单位按所发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并按规定比例和原拨缴办法,及时足额拨缴至本单位工会并上解上级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