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
关于加强再就业等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财社[2005]116号)
各州、地、市财政局、审计局、劳动保障局、监察局: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努力,推动了全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在2004年省政府组织的再就业资金管理及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大检查中,尤其是在省审计厅组织的对部分地区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中发现,不少地区没有严格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2003〕30号)的有关规定,在再就业资金的管理使用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一些地区对再就业资金的管理使用缺乏有效监督,没有形成规范的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二是不少就业部门不按规定管理使用再就业资金,存在挪用、出借和改变资金用途等现象;三是个别地区财政存在用再就业资金平衡预算问题等。为确保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为建立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长效机制打下一个好的基础,现就进一步加强再就业等资金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立即纠正审计部门查出的各项违规违纪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应立即清理回收就业部门尚未使用的再就业资金和上年来结余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出中心经济补偿金的结余资金,将失业保险基金全部转入财政专户。对挪用各项资金购买汽车、办公设备和修建办公楼的,采取拍卖等有效方式收回。其他挪用和出借资金也应采取措施制定计划及时收回。各地财政挪用再就业等资金平衡预算的,应立即归还,拨入财政专户,按照规定用途安排支出。
二、规范再就业资金的用途和支拨程序。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青政办〔2003〕30号文件的规定,对再就业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省财政安排的再就业资金应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再就业服务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各地不得擅自用于劳动力市场建设。各项再就业补贴支出应严格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及培训和职介机构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核定,财政部门应将补贴资金直接核拨用人单位及培训和职介机构,不再向就业部门预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