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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旧城改造片区前期调查工作的通知

  五、调查单位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价格和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土地价格和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评估结果须分别向市国土局和市拆迁办备案。
  六、片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为调查提供便利条件。城区政府、公安部门等有关单位应作好相关的协调、督促和保卫工作。
  七、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片区内单位和住户的数量及分布情况;
  (二)片区内土地性质、权属等状况及土地利用情况;
  (三)片区内房屋的区位、门牌号、产权状况、用途、结构、层数、建筑面积、建设年限;
  (四)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格及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五)项目所处地段土地评估价格;
  (六)片区内园林绿化情况及绿化植物砍伐、移植及管护费用估算;
  (七)片区内地上、地下管线详细资料及迁移费用估算:
  (八)片区内文物等特殊建(构)筑物保护情况及迁移费用估算;
  (九)片区内人防设施及使用情况;
  (十)片区内市政基础设施情况。调查报告是可修订的阶段性成果,在片区开发前市旧改办根据实际需要对调查报告可决定是否补充调查。
  八、调查工作程序
  (一)城区政府、市房产局和其他有关单位向市旧改办提出调查申请报告和费用开支计划。
  (二)市旧改办根据全市旧改计划需要,审查调查申请报告,核发调查工作批准文件。
  (三)城区政府、市房产局和其他有关单位授权委托调查单位凭调查工作批准文件,向各有关单位申请调查工作的资料,并进入片区进行现状调查工作。
  (四)调查单位将调查报告交城区政府、市房产局和其他有关单位初审后抄送市旧改办。
  九、项目前期调查费、委托评估费(含土地、拆迁等项目)等前期费用可由前期实施单位垫支,也可相应从市旧改办的旧改经费和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前期费用中预先拨付,并在项目前期总成本中列支。项目受让人确定后,从项目出让金中返还原出资单位。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恶意阻挠调查工作,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妨害承办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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