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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工程竣工时间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负责组织该项目的实施管理,在丙方确保资金按时到位的前提下,从土地交付使用之日起,工程竣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条 资金管理
  乙方负责设立专项帐户管理该项目建设资金,丙方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复的项目投资概算分期分批将建设资金转入乙方设立的帐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建设资金转人专项帐户时间
  丙方根据甲方和乙方共同签发的转款通知书,按下列时间要求将工程建设款转入乙方指定的专项帐户。
  1、本协议生效7天后,丙方向甲、乙方支付----万元项目建设保证金。
  2、勘察、设计等项目前期工作所需资金,自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概算一次性转人。
  3、征地拆迁费用在征地拆迁公告发布7天内按概算一次性转入。
  4、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下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中标价50%一次性转人。
  5、项目实施完成工程量达到30%时,丙方在接到转款通知书起1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中标价30%一次性转入(合计为中标价的80%)。
  6、项目实施完成工程量达到70%时,丙方在接到转款通知书起1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中标价20%一次性转入(合计为中标价的100%)。
  第七条 工程进度款拨付
  乙方要严格按照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项目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乙方在丙方资金到位的前提下,保证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拨付工程进度款,并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完整。
  第八条 还款期限
  丙方对本工程的投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由乙方负责在5年内无息偿还,每年偿还金额不少于丙方出资总额的20%。
  第九条 工程验收及移交工程竣工后,由甲方负责组织验收,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若丙方未按规定支付保证金,甲、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如本协议签订起10个工作日内丙方未按概算一次性转入勘察、设计、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所需资金的,甲、乙方可停止该项目建设,并没收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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