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经批准后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或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 工程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按项目投资计划,全部由出资方负责筹措,并按合同约定分期分批或一次性转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出资方筹措资金不得用居住小区项目配套费、报建费等各种费用冲抵。
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报送工程竣工资料到市建设、财政部门进行结算审核,并在3个月内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市建设、财政部门审批。市建设、财政部门批复财务决算之日起30日内与出资方就出资的具体数额进行认定,凡资金到位数高于结算数的,超额部分由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给出资方。
第九条 出资方投人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的资金从竣工验收之日起五年内由市财政无息偿还,每年的偿还金额不少于总偿还金额的20%。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南宁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协议书
(样式)
为规范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资金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南宁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的若干规定》(南府发[2003]114号)的要求,南宁市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南宁市财政局(以下简称乙方)与(以下简称丙方)在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书,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资金来源:丙方全额筹措。
第二条 管理方式
甲方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乙方负责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丙方负责资金筹措。
第三条 工程概算投资总额的组成:
1、道路建设工程费
2、配套项目费
3、道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费
4、预备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