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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3年8月11日 南府发〔2003〕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出资方)出资建设居住小区(含单体商住楼,下同)周边城市道路,配套完善城市道路,方便居民出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资方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出资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的管理。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包括道路、桥梁及排水、路灯、绿化、交通设施等附属设施。城市居住小区内配套建设的道路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计划、规划、财政、市政、国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对我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建设应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要求,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贯彻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规划管理的原则。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的建设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
  第五条 出资方出资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与市建设、财政部门签订出资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工程的项目合同书。出资方须按规定缴交居住小区项目配套费、报建费等各种费用达到80%以上才能申请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项目。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道路年度计划统筹同类项目时应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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