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改住宅底层封闭架空层出售问题的通知
(2003年1月2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房改住宅的产权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房改住宅底层封闭架空层予以出售或出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属房改购买公有住宅时未出售的封闭架空层(指住宅底层按户分割封闭,用于存放车辆或杂物的技术层)都应进行出售或出租。
2、出售的架空层必须和住宅楼基础连为一体。架空层属住户共用的暂不出售;通透式架空层不出售。
3、架空层出售价格。根据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gb/t17986.1--2000)和建住房[2002]74号文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架空层属于计算建筑面积范围的(层高等于2.20米的。2002年5月1日前不算面积,2002年5月1日以后计算面积)。按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当年(93年以前竣工的按93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60%计算;架空层不属于计算建筑面积范围的,按住宅竣工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30%计算。
4、架空层出租价格。凡不愿购买架空层的,可租用架空层,并按现行公有住宅租金标准收取一定的租金。具体标准为:架空层属于计算建筑面积范围的,租金按现行公有住宅租金标准收取;架空层不属于计算建筑面积范围的。租金按现行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的50%收取。
5、架空层实际售价应根据所处地段、结构区别计算。旧房给予成新折扣,竣工后每一年成新折扣2%,时间计算到住宅竣工当年,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实际售价=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60%(或30%) 架空层实交款=实际售价×(1一使用年限×2%)×(1±地段调节系数)×面积
6、根据市房改办《关于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办理有关手续的通知》(南房改办字[2001]15号)精神,全额集资建设的架空层不另行单独计价出售,随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7、全额集资建设的架空层,按规定应计算建筑面积的要收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按规定不应计算建筑面积的不再收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8、职工购买架空层时须与产权单位签订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上写明不得改变其结构形式,从而造成使用安全,不得破坏周边道路、绿化及其他相关基础设施。
9.购买架空层的职工交足房价款后,由售房单位到房改部门办理出售手续。而后到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架空层权属登记。
10、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架空层权属登记时,对应计算建筑面积的架空层。可依权属审核确认程序,随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对不应计算建筑面积的架空层,可作为与房产有关的必须记载事项,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中记载架空层编号、结构、面积等,无须在房屋权属证书上贴附架空层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