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住房置换交易鉴证费和首次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房交易鉴证费等两个收费项目的通知
(2003年12月1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人民政府2000年7月2日下发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住房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0]67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普通住宅(含已购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有关税费缴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0]70号)中批准市房产局收取住房置换交易鉴证费和首次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房交易鉴证费等两个收费项目,即日起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