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旧城改造项目招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9月25日 南府发[2003]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加快旧城改造步伐,进一步规范我市旧城改造项目招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旧城区改造若干问题的规定》(南府发[2003]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旧城区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3]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旧城改造项目招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旧城改造项目招商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引人市场竞争机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招商活动要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二、市旧区改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旧改办”)负责旧城改造项目招商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城区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纳入旧城改造计划的项目组织进行前期调查,搜集汇总基础资料,征求市计划、规划、建设、国土、房产、财政、市政、园林、教育、人防、文化、环保等有关部门对项目性质、规模、开发期限、土地出让形式及方式、城市规划设计条件、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要求、物业管理要求、园林景观要求、文物保护要求、环境保护要求、拆迁补偿安置要求等的书面意见,并根据各部门的意见制定(旧城改造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等相关文件。
三、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旧城改造项目同时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按经营性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出让。
四、市人民政府成立南宁市旧城改造项目招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旧城改造项目招商办公室(以下简称“旧改招商办”),由市旧改办会同市国土、规划、财政、城区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具体负责旧城改造项目招商的组织实施工作。旧改招商办与市旧改办合署办公。
五、旧改招商办根据项目前期调查报告、项目前期总成本、《旧城改造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土地评估报告拟订旧改项目的建设条件、优惠政策和招商形式,形成招商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