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每年度或每次大灾,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核定出最终灾情数据,并及时逐级上报自治区民政厅。
第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必须配备必要交通、通讯工具,充分应用计算机技术,实现灾情统计工作自动化,确保自然灾害救济工作及时、准确、高效。
第十条 遭受特大自然灾害以上的地方,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自然灾害救济款补助。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救济款的分配由市民政局根据各县区受灾等情况作出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确认。
第十一条 遭受自然灾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作为救济对象:
(一)需紧急避险、转移安置的;
(二)缺衣少被,无法自行解决的;
(三)缺粮且缺钱,无法自行解决的;
(四)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力自行重建的;
(五)死亡和伤病,遗属生活困难的或无力医治的;
紧急转移安置可不受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范围及程序限制,直接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救济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从速办理。
第十二条 自然灾害救济标准以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要为原则,以困难程度为依据。其基本标准:
(一)转移安置救济费每户每天一般不超过10元。
(二)住房救济标准。
1.住房倒塌无家可归需重建的,经上级民政部门确认,每户救济最高不超过:3000元。
2.住房部分倒塌、损坏的灾民,每户补助200-300元;
3.符合五保户条件的灾民,安排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原则上不再救济单独建房,其应得的建房救济款划拨给相关的敬老院用于建房和购买生活用具。
(三)口粮救济:每人每天500克大米。
(四)衣被救济:保证灾民有衣穿,重点救济御寒衣被。
(五)伤病救济:根据伤病和家庭困难程度适当救济。
第十三条 全市冬令、春荒救灾救济物资采购工作由市民政局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通过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以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所需的资金从中央、自治区下拨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中按各县(区)所需物资的金额比例开支。
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救济经费和物资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