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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自然灾害救济管理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自然灾害救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4月1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百色市自然灾害救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自然灾害救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遭受自然灾害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自然灾害救济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然灾害救济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给予的救助。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济实行分级管理,自然灾害救济款分级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特大自然灾害由自治区协助救济,大自然灾害和
  中等自然灾害由市为主组织救济,小自然灾害由县(区)和乡(镇)组织救济。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济工作。其职责是:
  (一)及时准确调查、统计、核定和上报灾害情况;
  (二)负责调查审核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评定自然灾害等级;
  (三)确定救济对象;
  (四)制定和实施救济方案;
  (五)管理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物,接收和分配自然灾害救济捐赠款物;
  (六)监督和检查自然灾害救济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七)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民生活救济情况。
  (八)做好自然灾害救济应急预案,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建立自然灾害救济物资储备制度,设立自然灾害救济物资储备仓库,储备必备物资,以备应急之需。
  第六条 各级有关部门应根据以下职责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自然灾害救济款预算,及时调度、划拨救灾救济款;计划或粮食部门负责按计划落实粮食储备和调拨,确保灾区的粮食供应;国土部门负责做好灾民建房用地的优先审批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做好灾民建房的规划、设计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和做好农业防灾抗灾及组织救灾复产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和做好灾区、灾民的疾病防治工作;政府采购部门负责完成救灾救济物资的采购招标工作。
  第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按国家民政部制定的《自然灾害统计调查制度》,及时统计、核定、报告灾情,不得虚报、瞒报和迟报。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在全面核定灾情的基础上,对因灾死亡、失踪人员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灾民生活困难情况等必须逐户核实,登记造册,为实施灾后救济提供依据。县(区)民政部门必须在自然灾害形成6小时内将初步灾情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自然灾害发展变化情况每日一报。灾害结束后报告灾情和自然灾害救济工作情况、紧急和重要情况可越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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