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告
(2003年4月16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加快我市公路建设,规范公路管理,确保公路安全畅通。进一步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特作如下通告: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
三十一条 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十五米。”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规定编制规划和审批各项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于1987年10月13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前处于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已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逐步清理拆除,如需重建,直按规定退离公路建筑控制区外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市、县(区)公路、交通部门的路政执法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提高公路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在日常巡查过程中要加强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检查监控,及时查处新建、改建、加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并依法组织力量进行查处。
五、对辱骂和殴打交通、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干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要坚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县、区人民政府于2003年5月底前要组织力量开展一次大检查,对于违法建筑较严重的路段,要重点治理,依法予以拆除。各级公安、工商、建设、土地、规划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为维护我市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做出积极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