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筑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
建立统一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2003年3月底以前,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
(二)加强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建设。
大力培育以公益性为主,民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等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劳动力中介服务网络。政府投资兴办的劳动力市场,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和各类求职咨询服务。要加快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其公开发布系统,定期发布当地工资指导价位和职业供求状况分析,提供及时、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
(三)大力加强职业教育和再就业培训。
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大力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开展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培养一批创业带头人。
具备资质条 件的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要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对享受再就业资金补贴的免费培训和就业服务项目,要进行严格、科学的效果评估。
(四)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用人单位用工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办理招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用人单位使用童工。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办理用工手续、不签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五、搞好就业再就业的宏观调控
正确处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实施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市企业改革整顿办公室审核批准;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破产程序。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凡200人以上的各类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中需一次性裁员达到10%,1年内累计裁员超过职工总人数20%的,必须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并向市(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备案。
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在下岗失业总量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要及时采取措施缓解矛盾。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