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3、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4、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保险费之和计算。
  (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等4项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一)、(二)、(三)条中有关补贴政策和减免税费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止。由劳动保障、监察、计划、经济、商贸、公安、财政、建设、文化、卫生、税务、工商、银行、物价等部门和工会定期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采取各种形式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通过提供公益性岗位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
  对既有劳动能力又有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要积极开发适合其特点的社区就业岗位,优先安置其就业,对公益性岗位,从政府设立的再就业资金中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同时还要安排资金,用于街道、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
  四、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