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既有劳动能力又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一是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二是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三是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四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凭证。要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程序,加强对证件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一)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具体办法按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
2、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的具体筹集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3、建设、工商、规划、市政管理等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妥善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培育性场所。
(二)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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