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3年3月28日)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总公司、公司,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属各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为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再就业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和目标
  (一)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促进就业、保持稳定的关系。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就业再就业的投入,努力改善我市就业环境,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把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举措,统筹兼顾,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
  成立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进行宏观决策和指导,研究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协调解决,督促检查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具体事务,各县、区要自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各县、区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党政一把手是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要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落实责任制。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对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好的予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劳动保障、计划、经济、商贸、财政、建设、市政、税务、工商、物价、工会等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发[2002]12号文件的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再就业政策,把增加就业岗位、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作为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加以落实。要动员首府南宁的方方面面关心支持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