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随军家属领取保障安置生活补贴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季上交市财政局审核,次季第一月12日前,由市财政局将核准的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直接划人“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2、随军家属凭通知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材料为:
①本人身份证;
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当年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凭证;
③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一张;
④填写好《个体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表格在市医保中心征缴管理科领取)。
(四)保障安置办量时间: 每年由所在部队将随军家属安置申请材料于11月1日至30 日上报市人事局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审批一次,超时移到下一年度申报。
三、保障安置的停止
(一)保障安置停止范围。
随军家属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聘)用或从事个体工商户的,随军家属的配偶经部队批准退出现役的,随军家属的配偶调离南宁到其它驻地部队任职的,从下月起停止保障安置。随军家属在保障安置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停发保障安置生活:补贴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保障安置停止程序。
1、达到停止保障安置条件的,所在部队要在十天内及时通报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及时通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市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停止保障安置。
四、管理与监督
1、各部队建立保障安置审核和公示制度,对申请保障安置的随军家属及配偶清况进行如实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为十天。
2、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审核,编制花名册;建立随军家属申请保障安置档案,详细记录增加、停止等变更情况及原因。
3、建立管理机制,每年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南宁军分区对随军属保障安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
4、凡发现弄虚作假的,停止办理保障安置.追回保障安置金,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通报驻邕各部队,停止该部队随军家属保障安置两年;凡工作失误的,通报批评。
5、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每年定期对随军家属保障安置情况进行核对,确保保障安置准确无误;并通过预算审核、年终决算、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等措施,对保障安置金的发放进行严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