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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随军家属保障安置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生活补贴的申请:
  1、档案托管。无就业岗位的随军家属,属干部身份的将个人档案托管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属非干部身份的将个人档案托管到市职工档案托管服务中心。
  2、申请。随军家属填写(南宁市随军家属保障安置生活补贴审批表),所在部队审核后,属干部身份的送市人事局审核,属非干部身份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①《南宁市随军家属保障安置生活补贴审批表》;
  ②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干部家属随军报告审批表、军官任职命令,本人户口簿和结婚证书;
  ③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市职工档案托管中心出具的个人档案托管证明材料。
  3、审核。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汇总后送市民政局。
  4、公示。由市民政局和南宁市军分区联合复核,并送交部队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十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民政局汇总后反馈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5、审批。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公示情况进行审批,并通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部队和随军家属。
  6、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名单,按发放标准将保障安置生活补贴专项资金划到市民政局。
  7、发放。市民政局根据审批名单发放保障安置生活补贴。同时向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出具明细表。
  (二)养老保险的办理:
  1、随军家属在领取保障安置生活补贴期间,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2、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领取保障安置生活补贴的随军家属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时间从领取保障安置生活补贴当月算起。原来已参保并从异地转人本市的人员应出具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制的“养老保险基金异地转移单”,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3、随军家属领取保障安置生活补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上交市财政局审核。次季第一月12日之前,由市财政局将核准的养老保险费。次性直接拨人“南宁市社保基本养老基金收入户”。
  4、市社会保险经理机构为参保的随军家属建立个人帐户,每年初3月份将上年度个人帐户对帐单交本人确认签章后粘贴到“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
  5、随军家属重新就业或随军转移时,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市职工档案托管服务中心发出的通知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医疗保险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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