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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随军家属保障安置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25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随军家属保障安置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3]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随军家属保障安置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随军家属保障安置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我市随军家属保障安置制度改革的需求,建立健全驻邕部队随军家属保障安置机制,把保障安置作为我市随军家属安置就业的方式之一,确保随军家属保障安置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3]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保障安置的范围对象和内容标准:
  (一)保障安置的条 件为:
  1、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
  2、驻邕部队现役军官的配偶;
  3、在我市落户,无就业岗位;
  4、个人档案进人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市职工档案托管服务中心托管。
  (二)保障安置的内容标准:
  1、发放保障安置生活补贴。符合保障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每人每月可领取保障安置生活补贴200元。
  2、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全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基数,以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计收社会保险费,所需的社会保险费,由市财政局支付。
  3、免费托管个人档案。随军家属属于干部身份的,其个人档案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免费管理;随军家属属工人,从未就业或首次从农村随军到邕的人员(以下简称“非干部身份”)的.其个人档案由市职工档案托管服务中心免费托管。档案托管期间,保留身份,工龄连续计算。保障安置生活补贴,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从批准的下月开始计算。
  二、保障安置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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