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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在我市建立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业企业确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支付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会同建设行政部门提出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预支付的意见书,提交财政部门支付。
  九、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分别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在该工程项目中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有关证明,凭此证明到财政部门办理工资保障金的退还手续。财政部门接到建筑业企业或建设单位的申请和有关证明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将其所缴纳的工资保障金本金或余额及其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一并退还建筑业企业或建设单位。
  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出具没有拖欠工资情况的有关证明前,必须认真核实是否有工资拖欠的情况。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出具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有关证明:
  (一)审查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资发放情况表时发现有工资拖欠行为的;
  (二)正在办理涉及该建设程项目的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拖欠案件的;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工地张贴公示,在公示期内接到拖欠工资的投诉举报的;
  (四)调查发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的。
  十一、规范工程的承包与分包,严禁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组织。参与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企业进行劳务分包时,必须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分包公司。
  十二、劳务分包公司对招用的劳务人员一律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 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建筑企业招用的临时或者零散的务工人员,也要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十三、严格按照劳动就业制度的要求和建设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好农民工的岗前安全培训和劳动技能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建筑工程的优质完成。
  十四、建立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理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的足额按时发放。企业无故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外,对公司本部注册地在南宁市区辖区外的建筑企业,予以清理出南宁市建筑市场,并在一年内不得承接我市范围内新的工程项目;对公司本部注册地在南宁市辖区内的建筑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在3个月内不得承接我市范围内新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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