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每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以下规定存入,保障金最高额为80万元,用于解决该项目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问题:
(一)建筑业企业中标后,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可转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中标建筑企业转交财政专户。如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少于80万元且不足中标价2%的,须按2%补足差额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如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超过80万元的,按80万元交纳。
(二)建设单位也应按工程中标价的2%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如中标价的2%总额超过80万元的,按80万元交纳。
五、建设工程的建设方与承建方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承诺,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帐户,并持财政部门出具的凭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没有财政部门出具的凭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监督使用。
六、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该项目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问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预划支:
(一)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
(二)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分包,分包方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工程竣工验收后,工资保障金没有使用或剩有余额的,按规定程序退还给建筑业企业。
七、建设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用于解决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问题。若出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情形时,可从其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预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没有使用或乘有余额的,按规定程序退还给建设单位。
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业企业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责令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和工人工资;建筑业企业逾期不予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提出从工资保障金中先预支付的意见书,提交财政部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