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在我市建立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财政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在我市建立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在我市建立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见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 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 94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3] 91号)的精神,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发生新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首府的社会稳定,决定在南宁市建设行业中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作出以下承诺:
(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在 7 个工作日内,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帐户。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情况的,由财政部门从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预划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承诺的,取消投标资格;中标后如不按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将取消中标资格。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在发出中标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转入财政指定帐户;一旦其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时,由财政部门从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预划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