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通知
(2003年3月29日)
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03年4月1日起将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由6%调整为8%;企业依法解散、破产、拍卖、撤销的,其为退休人员划缴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上一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8%调整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