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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4修改)


  前款所称乡村道路是指农村中不由交通部门负责投资修建养护并可通行行走式农机的道路。

  第二十三条 农机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停机(停车),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如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设立标记),并及时报告农机监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伪造、破坏或逃逸现场。

  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后,应立即派人勘察现场,收集证据,组织调查处理。根据事故处理的需要,有权暂时扣留与事故有关的农机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物品,开具省农机监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事故责任认定后应立即归还扣留的农机和有关证件、物品。

  第二十四条 农机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一)轻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为轻微事故;

  (二)重伤1-2人,或轻伤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为一般事故;

  (三)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或轻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为大事故;

  (四)死亡3-9人,或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为重大事故;

  (五)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为特大事故。

  第二十五条 农机事故由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对大、重大、特大事故,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应在12小时内报省、地(市)农机监理机构,并会同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省、地(市)农机监理机构应及时派员指导。特大事故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农机事故当事人应按事故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承担事故责任。

  农机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5种。

  第二十七条 因农机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按所负责任大小,承担一次性的损害赔偿。农机监理机构应在查明原因、认定责任、确定造成损失的情况后,按有关规定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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