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喷洒农药应有安全防护和防污染措施。
第十六条 拖拉机从事运输或田间作业,只准牵引一辆挂车或一组作业机具。
第十七条 履带式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牵引(悬挂)机具的轮式拖拉机,通过人多或复杂危险地段时,应有专人护行。
第四章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
第十八条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驾驶、操作要求;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驾驶、操作技术知识。
第十九条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驾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后,领取驾驶证件,方可驾驶。
拖拉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和农机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条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驾驶、操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按时参加技术审验,执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检查,接受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证或操作证应随身携带,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二)不得驾驶或操作与驾驶证或操作证内容不符的农机;
(三)不得将农机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操作;
(四)驾驶、操作人员因户籍或服务单位变动,应办理转籍或变更手续;
(五)不得驾驶或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农机;
(六)不得在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疾病或过度疲劳的情况下驾驶或操作农机;
(七)不得在驾驶或操作农机时吸烟、饮食、谈话或有其他妨碍安全作业的行为;
(八)严禁酒后驾驶或操作农机。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农机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车间从事各种生产作业活动或在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落水、火灾、爆炸、冻裂及其他事故造成人、畜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均为农机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