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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第十四条 征求意见的渠道:

  (一)通过召开听证会、咨询会等会议收集;

  (二)通过群众来信、来访收集;

  (三)通过新闻媒体及市政府网站等收集;

  (四)通过发送意见函的形式收集。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提出意见人或者建议人。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公开征求的意见和建议,对需决策的事项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决策事项方案草案及说明。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作为听证机关,听证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二)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三)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四)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第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代表意见的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条 市政府决定的下列情形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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