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办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审查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由市长或者分管市长根据部门法定职责确定决策承办单位;必要时,市长可以指定决策承办单位。
第三章 调研和论证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
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成本效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
第十条 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定决策方案草案。需要对多个方案作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一条 涉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在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从相关领域选择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的权威性、广泛性和代表性。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应当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法律政策规定的,决策承办单位进行调研和论证时,可以邀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参加。
第四章 征求意见和听证
第十三条 制定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行政措施等,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但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除外。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