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北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五)规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六)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七)规定国土资源管理和利用、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文化科技教育、食品医药卫生、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政府定价;

  (九)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由相关职能部门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拟定,报市政府依照本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市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程序启动;

  (二)调研和论证;

  (三)征求意见或者听证;

  (四)合法性审查;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公布结果。

  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从其规定。

第二章 决策程序启动

  第七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确定,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机构或者县、区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

  (二)副市长、秘书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长确定;

  (三)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省政府、市委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而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长确定;

  (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长确定;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