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六)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七)规定国土资源管理和利用、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文化科技教育、食品医药卫生、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政府定价;
(九)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由相关职能部门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拟定,报市政府依照本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市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程序启动;
(二)调研和论证;
(三)征求意见或者听证;
(四)合法性审查;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公布结果。
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从其规定。
第二章 决策程序启动
第七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确定,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机构或者县、区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
(二)副市长、秘书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长确定;
(三)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省政府、市委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而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长确定;
(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长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