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骗取资格的;
2、因政策不落实,或因正当要求得不到满足,或因受到排挤、打击得不到正常晋职、晋升而导致带头人、后备带头人调离的;
3、带头人、后备带头人丧失或违背其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的;
4、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带头人退休、调离、辞职、死亡,或因其他原因不在岗,而又无人接替带头人工作的;
6、后备带头人调离,辞职后无后备带头人的;
7、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撤销、合并的;
8、带头人、后备带头人违法、违纪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发生上述情况,要及时申报,超过三个月不申报者,一律取消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资格,并取消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带头人、后备带头人资格,同时停发带头人津贴、后备带头人资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建立省人事厅与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广泛联系制度。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主要人事变动、开展重大活动、人员受奖、职称(务)晋升等,要及时联系、报告,以便及时掌握梯队各项动态,并给予有关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被批准为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带头人的,由省人事厅颁发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带头人证书,并按省委、省政府规定每月发给200元津贴,并可在规定的居住面积外享受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左右的工作间。
第二十四条 被批准为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后备带头人的,由省人事厅颁发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后备带头人证书,并每年给予一定的资助资金,用于开展科研工作、购置科研资料、科研设备,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短期进修及出版科研著作等。资助资金不平均发放,重点放在基础理论研究、科研成果开发、推广等。由梯队通过各地市、省直主管部门每年申报一次,经研究视具体需要,给予0.5-5万元的资助。
后备带头人资助资金由省人事厅下拨到后备带头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要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及挪用。
后备带头人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由梯队每年上报资金决算表,经各地市、省直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省人事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