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设带头人1名,后备带头人1-2名,第三梯队人员1- 3名。
第十五条 申报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各大专院校直接报省人事厅批准。其他单位由各地市、省直主管部门审定,报省人事厅批准。民营科技企业属于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由高新技术开发区审定,报省人事厅批准;属于行业归口管理的,由归口管理部门审定,报省人事厅批准。
第十六条 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带头人、后备带头人进行调整更换时要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七条 科研院所、厂矿企业,地市(厅局)、院校级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第三梯队人员的产生由各单位在征求本学科(专业)同 行专家的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报各地市、省直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规划,制定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目标、培养措施等;建立领导机构,制定管理办法,并定期研究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 省人事厅批准的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日常工作由各地市、省直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的主要内容:梯队开展科研、教学、生产、生产项目进展等整体情况,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第三梯队人员科研、工作、思想情况,考核情况要及时上报省人事厅。
第二十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实行动态管理。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每年评估一次。省人事厅根据评估验收情况,对符合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条件的予以保留,对业绩不突出,无科研成果或科研成果不突出,以及管理不善,在培养、使用人才上存在问题的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 省人事厅不定期检查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情况,及时总结推广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对问题严重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带头人、后备带头人资格及有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