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是以学科(专业)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第三梯队人员为核心,以学科(专业) 为依托,有较合理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的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等工作的科研群体。
第六条 大专院校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原则上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规定的学科、专业为主。科研院所、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医疗卫生、等单位原则上以所从事的主要专业为主。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科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技企《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所规定的学科、专业,或依据我省经济建设需要确定的学科(专业)执行。
第三章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带头人、后备带头人
第七条 梯队带头人是我省专业技术队伍的精华,代表着我省专业技术队伍的水平和信誉。梯队后备带头人、第三梯队人员是我省新一代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重点培养对象。
第八条 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带头人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做贡献;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献身科技事业的精神,积极探索创新,开拓学术、技术新领域,为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和成果转化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基础理论雄厚,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能掌握国内外信息,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善于把握本学科(专业)的动态和发展方向;
(四)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才能与组织、管理能力,能开辟本学科(专业)新的发展方向,能带领梯队在其前沿领域保持本学科(专业)的特色和扩大学科(专业)优势的同时,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
(五)善于出思想、出题目,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
(六)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居省内领先地位;
(七)具有教授、研究员及相应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农艺师 、高级畜牧师等);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不得超过60周岁,取得延聘资格人员可放宽至6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