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日)废止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细则》的通知
(黑人发[2003]17号)
各地、市人事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
现将《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八日
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我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培养工作的力度,努力造就一支重点突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素质优良、富有创新能力的人才队伍,营造适合我省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使人才工作为我省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分为科研院所、厂矿企业,地市(厅局)、院校,省级重点三个层次。凡专业技术人员相对集中的各级各类单位,均应建立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
第三条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依据《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建立的省内各级各类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
第二章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
第四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以巩固、发扬、提高学科(专业)优势,在教学、科研、生产实践中加快培养年轻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带头人为宗旨,通过以老带新,言传身教,明确梯队带头人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以传思想、传技术,传经验为主的方式,对年轻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传、帮、带,促进年轻的专业技术人员尽快成长,多出成果,早出成果,快出成果,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