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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举办涉港澳和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演出合同或演员同意演出函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演出节目内容及其视听资料(含演出节目名称、表演者姓名、歌词、台词或剧情简介等);属涉外演出的,还应提交完整的中外文译本(原件1份);

  (五)与演出场地签订的合同(或同意函);《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属于临时搭建舞台、看台演出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此项可在演出前提交)(复印件1份);

  2.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原件1份)。

  已经批准的驻场演出需要变更演员的,应当提交:

  (一)更换演员的申请书(原件1份);

  (二)新演员的名单(原件1份);

  (三)新演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四)新演员的演出合同或同意演出函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已经批准的该驻场演出的批复(其中包括原批准的演员名单)(复印件1份)。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文化厅关于下放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我省演出市场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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