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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6〕61号)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适当降低参保职工的个人负担,引导参保职工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决定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做如下调整:参保人员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由一级医院400元调整为360元、二级医院650元调整为580元,三级医院维持970元不变。一个自然年度内两次或多次住院的由原定逐次降低80元调整为逐次降低100元、起付标准最低不低于400元调整为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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