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信用信息公布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信用信息公布包括信用信息的公示和信用信息的查询。
市房产住宅局将物业管理企业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并通过“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提供社会查询和网上投诉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限(即公示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基本信息,记录期限至该物业管理企业终止。
(二)良好行为信息,记录期限为该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个人受到表彰,获取荣誉称号的有效期。
(三)不良行为信息,具有法定有效期的,记录期限至有效期结束。没有明确期限的,按物业管理企业信用等级划分,甲级物业管理企业,记录期限为三个月;乙级物业管理企业,记录期限为六个月;丙级物业管理企业,记录期限为一年;丁级物业管理企业,记录期限为二年。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的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三年,记录期限内不得到其他物业管理企业担任同类职务。
物业管理企业因存在严重不良行为被注销资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的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五年,记录期限内不允许到其他物业管理企业担任同类职务。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不良行为进行整改后,可向市房产住宅局提出撤消记录的书面申请,经市房产住宅局实地考察验收后,对整改效果良好的,可撤消记录,但在当年信用等级评定时予以相应扣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物业管理企业申诉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对公示的信用信息内容、程序或者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产住宅局提出书面申诉,市房产住宅局在接到申诉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房产住宅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市房产住宅局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和公布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市房产住宅局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住宅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