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管理企业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或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二)物业管理项目在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期间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或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三)物业管理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
(四)物业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工作突出,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或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五)经市房产住宅局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纳入不良行为信息记录:
(一)在资质管理中出现的不良行为;
(二)在管理服务中出现的不良行为;
(三)在物业服务收费中出现的不良行为;
(四)在物业项目招投标中出现的不良行为;
(五)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不良行为;
(六)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七)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八)市房产住宅局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或者扰乱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认定
第九条 信用信息主要采取物业管理企业自行申报、市房产住宅局日常采集和社会提供的方式。
第十条 基本信息采取物业管理企业自行申报方式,每季度追加和更新一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向市房产住宅局报送上季度的基本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自行申报的信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的,应当及时向市房产住宅局申报,予以变更或者删除。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的认定,以具有法律和行政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主要包括: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市房产住宅局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
(四)经市房产住宅局认定或者查证属实的材料;
(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文书。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分别采用绿、蓝、黄、红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