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2日)废止哈尔滨市物业管理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行为,提升物业管理企业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反映和评价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诚信度、服务行为的信息。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管理企业(包括外地在本市备案的物业管理企业)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公布和信用等级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五条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物业管理企业在市房产住宅局登记的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专业人员情况、技术人员情况及资质等级评定、资质年检等情况。
(二)良好行为信息。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市级以上政府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奖励、表彰、认定等情况。
(三)不良行为信息。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业规范制度,被行政处罚、行业通报或者市房产住宅局认定应该记录的不良行为等情况。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纳入良好行为信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