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性质认定暂行办法
(川劳社医[2001]13号 2001年7月1日)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工作程序,正确认定职工伤亡性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员。
第三条 职工伤亡性质的认定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保险行政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 职工伤亡性质认定的管辖原则上按属地管理确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由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辖,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由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辖。其它企业职工伤亡性质认定的管辖由企业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 职工伤亡性质认定以国家《
劳动保险条例》、《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职工伤亡性质认定申请。
职工或其亲属也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职工伤亡性质认定申请。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职工或其亲属逾期提出的职工伤亡性质认定申请一般应予受理。对事故发生时间超过180天,职工伤亡情况难以查实、伤亡性质难以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