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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伤亡性质认定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伤亡性质认定问题的复函
(川劳社医函[2000]8号 2000年8月10日)


绵阳市劳动局:

  你市安县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亡性质认定中几个问题的请示》(安劳函[2000]8号)收悉,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未严格按照规定时限递交工伤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受理企业逾期(超过15天)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申诉报告,并按规定对职工伤亡性质进行认定。

  二、劳部发[1996]266号文第十一条 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应在七日内作出伤亡性质的认定决定,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十日。该条的时限规定是从规范工伤保险制度提出的,不是法律上的“时效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特殊情况超过时限对职工伤亡性质的认定,符合第十一条 的规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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