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实施《四川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有关处罚问题具体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实施《四川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有关处罚问题具体意见的通知
(川劳就[1999]6号)


  贯彻实施《四川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以来,部分市、地反映在实施处罚时有些具体问题难掌握,要求省上作出具体的解释。省厅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实施《四川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有关处罚具体问题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省厅就业处。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实施《四川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有关处罚问题具体意见

  一、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从事劳务信息的法人,未申报领取《四川省职业介绍许可证》而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属无证经营,按《条例》第二十六条 规定处罚。

  二、职业介绍机构超范围经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条例》第二十七条 (一)项之规定吊销许可证,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三、出卖、出租《职业介绍许可证》是当事人故意以牟取非法收入为目的,是《条例》明令禁止的,属情节严重违反《条例》的行为,按《条例》第二十七条 (一)项“情节严重”论处;当事人转借《职业介绍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责令改正。拒不改者按《条例》二十七条(一)项之规定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处以罚款。

  当事人将职业介绍机构发包经营视为出租行为,实质是以《职业介绍许可证》牟取非法收入,属严重违反“条例”行为,按《条例》第二十七条 (一)项“情节严重”论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