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税局等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时限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的资金全部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定时与税务部门核对一次基金收缴情况;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对缴费金额、缴费基数有异议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

  第八条 失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代征的具体程序是:

  (一)就业服务机构应将同级劳动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职工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缴费基数、收入计划等基本数据下达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二)就业服务机构年初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分户失业保险费的征收计划。

  (三)税务部门根据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分户征收计划,按月向用人单位开出失业保险费征收凭证。

  (四)银行根据税务部门开出的专用凭证将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从用人单位帐户中直接划入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从业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按月代扣后一并缴纳并加以注明);用人单位用现金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税务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转入就业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

  (五)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期限将上月“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的资金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当地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就业服务机构参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留足两个月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原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管理费,财政又未安排预算的,继续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数额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核拨。

  (六)就业服务机构定时与税务部门核对一次基金收缴情况。

  (七)失业保险费缴费额按年计算,按月预缴,按会计年度结算,就业服务机构将结算情况通知税务部门。

  第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地点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生产经营管理所在地,经批准实行省级行业统筹范围的企业按集团总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集中由省税务部门征缴。失业保险费按现行管理体制由当地税务部门负责向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征收。原由省直接统筹的铁路、石油、地质系统在川单位及其职工的失业保险费以主管局为缴纳单位,由省税务部门直接征收后转入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