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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实施《四川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失效]


  2、《条例》四条 中的“非劳动部门”是指:除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外的其他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行业组织、国有大型企业和集团企业可按《条例》规定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

  二、申办职业介绍机构条件

  1. 关于“有符合要求的名称”,即省、市(地、州)、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称“职业介绍中心”,其余职业介绍机构统称“职业介绍所”,但可根据其具体工作性质和服务对象,在职业介绍所前冠以专业名词。《条例》颁布前已经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在一九九六年底前向原审批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更换《职业介绍许可证》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更名,否则不予年检。

  2. 关于相应的办公设备,其中应包括必要的通讯设备,并在2~3年内应配置微机。

  3. 在五万元注册资金中,其中应有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注册资金应由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证明。

  4. 职业介绍机构负责人必须由申办单位派人担任,并具备下列条件:熟悉劳动业务知识;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当地常住人口。申办单位须向审批机关提供其工作经历证明。

  5. 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有3名以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劳动业务知识和具备职业介绍工作经验的人员。

  6. 不具备申办条件的单位,不得通过挂靠单位申办职业介绍机构。

  三、申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程序

  1. 职业介绍机构由县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分级管理,并负责制订职业介绍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负责审批和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进行年检和监督检查。县以上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介绍业务工作。参与制订职业介绍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的研究,指导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日常业务,办理求职登记及失业登记,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统计劳动力资源情况及预测预报失业率,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并颁发职业介绍资格证书和服务证,指导乡镇劳动服务站建设,办理流动就业人员有关证卡以及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职业介绍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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